凡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所得以及承包(租)经营所得,且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经过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后,可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此外,本公告中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不适用自然人取得临时经营所得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征收。 政策咨询科室:个人所得税科 联系方式:0562-2880513
为进一步落实减税降费措施,切实减轻小微企业负担,促进我市经济健康发展,切实解决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合法性、执法合法性和执法规范统一性问题,为规范税收执法和优化纳税服务提供有效的制度依据和坚实的工作基础。 政策咨询科室:个人所得税科 联系方式:0562-288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