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生产建设项目需要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报告表的区别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进一步细化了相关要求,第五条规定,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是指在生产建设过程中进行地表扰动、土石方挖填,并依法需要办理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项目;枞阳经济开发区外的生产建设项目,根据第七条规定,征占地面积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征占地面积0.5公顷以上、不足5公顷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1000立方米以上、不足5万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在枞阳经济开发区内的生产建设项目,征占地面积10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10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征占地面积0.5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1000立方米以上10万立方米以下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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