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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有哪些证明不应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

发布时间:2021-08-27 15:24 来源:市民政局 浏览次数: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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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有哪些证明不应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

    根据《中共铜陵市委督查室 市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铜陵市关于减证便民为群众办实事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的通知》,规定以下17个退出证明事项,不应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送养当事人状况证明、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失联认定、结婚证遗失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政历清白证明和未参加法轮功邪教证明、无固定收入证明、居民户口本遗失证明、居民分户证明、购买散装汽油证明、介绍办理人口死亡医学证明、计划生育系列证明、未享受福利分房证明、未享受集体土地拆迁安置、居民现实表现证明、社保证明(就业状况证明)、关于住宅房作经营用房和房屋所有权证明、家庭经济困难申请学费减免证明。退出事项由该事项业务主管或指导部门采取调查核实、信息共享等方式解决,不得要求群众到村(居)开具证明。市民政局网站公布了《铜陵市关于减证便民为群众办实事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的通知》全文,居民群众可通过信息公开栏目查阅了解上述证明不再出具后的办事途径。     政策咨询科室:社区办 联系方式:0562-28827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