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1-12月份限额以上批发主体销售额净增前10位的,第1-5位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第6-10位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1-12月份限额以上零售主体销售额净增前5位的、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主体营业额净增前5位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1-12月份限额以上主体零售额净增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6万元、10万元、15万元、30万元。同一主体本款不重复享受但可就高享受。奖补资金由市、县区财政共同承担。
(二)对1-12月份限额以上汽车销售主体零售额较上年增长8%(含)以上,上年零售额5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亿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零售额较上年增长15%(含)以上,上年零售额5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亿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同一主体与第1款不可重复享受但可就高享受。奖补资金由市、县区财政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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