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促进电子商务产业招商引资。对新引进的租赁厂房集加工、包装、网销于一体的电子商务企业,自纳入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之年,给予8元/月*㎡租赁费补助,补助期3年,后两个年度1-12月份零售额需较上一年度增长8%(含)以上。同一企业年最高补贴20万元。奖补资金由同级财政承担。
(二)扶持电子商务产业园发展。对新建或改造升级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以上、统一物业服务且运营1年以上、电子商务办公(展示)面积占总面积40%以上的电子商务产业园区(楼宇),按其当年新增固定资产(不含土地价款,下同)投资40%给予补助,补助期3年。同一电子商务产业园区(楼宇)年最高补助30万元。对电子商务产业园区(楼宇)入驻电子商务企业不少于10个且年网上销售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统一物业服务且运营1年以上的,给予运营主体1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其入驻电子商务企业新成为限额以上(规模以上)的,给予园区运营主体2万元/个奖励。奖补资金由市、县区财政共同承担。
(三)鼓励建设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对新建或改造升级的电子商务平台正常运营一年以上的,按平台软硬件当年实际投资40%给予补助,补助期3年,同一平台(项目)年最高补助30万元。面向消费者的电子商务购物平台年交易额首次突破 5000 万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奖励;面向企业间的专业电子商务平台年交易额首次突破1亿元、3亿元的,分别给予30万元、40万元奖励;服务类电子商务平台年交易额首次突破1000万元、5000万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奖励。若获奖励企业提前进档的,一次性补发前各档应享受的奖励金额之和。奖补资金由市、县区财政共同承担。
(四)鼓励农产品上行。对新建或改造升级集农产品网上交易、 线下展示于一体的农产品线下特色馆,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且运营一年以上的,按当年新增固定资产、线上利用第三方平台营销服务支出部分40%给予补助,补助期3年,同一企业(项目)年最高补助30万元。对农产品获 SC/QS 生产经营许可认证、网上运营一年以上且有网上销售实绩的,一次性奖励获得 SC/QS生产经营许可认证企业认证费5000元。奖补资金由市、县区财政共同承担。
(五)深化服务业电子商务应用。对在我市注册登记的电子商务代运营企业,受托我市企业网上销售代运营10家以上、年代理服务费收入首次达到50万元、100万元、500万元的,分别给予 2万元、4万元、8万元奖励。若获奖励企业提前进档的,一次性补发前各档应享受的奖励金额之和(对提供同类服务同一经营团队分设不同企业的不重复补助,但可合并计算代理服务费收入给予补助)。奖补资金由市、县区财政共同承担。
(六)鼓励电子商务企业上台阶。企业1-12月份网上销售额达到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3000万元且较上年增长8%(含)以上的,分别奖励1万元、2万元、5万元、10万元、15万元。同一企业累计最多享受4次上台阶奖励。若企业提前进档的,一次性补发前各档应享受的奖励金额之和。年网上销售额超过3000万元且较上年增长的,每新增500万元奖励2万元(享受3000万元及以上上台阶奖励的,为联网直报平台统计的限额以上主体)。同一企业年最高奖励50万元(对经营同类产品同一经营团队分设不同企业的不重复奖励,但可合并计算网上销售额给予奖励)。奖补资金由市、县区财政共同承担。
(七)鼓励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对我市企业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线上推广,年跨境出口增长10%以上或制造业企业出口额零突破的,按其年实际服务年费、推广运营费50%给予补贴,补助2年,同一企业年最高补助8万元。对我市企业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或自建平台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的,年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额首次达到5万美元以上的,给予5000元一次性补助,自第二年起对其年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增量部分给予每5万美元补助人民币1500元,同一企业年最高补助20万元。奖补资金由市、县区财政共同承担。
(八)协同发展电子商务与快递业。对在我市新建区域性快递 分拨(分拣)中心、智能分拣中心的,固定资产投资在500 万元(含)以上的一次性补助20万元,1000万元(含)以上的一次性补助50万元。对独立许可快递企业及企业总部在我市设立直营分支机构的,年出港件达到20万件以上的,给予国内出港件每件0.2元补助(同一企业年最高补助国内出港件30万元),国际出港件每件10元补助(全市年最高补助国际出港件100万元)。对我市寄递企业到港件投递到行政村服务网点的,给予每件0.3元补助,同一企业年最高补助60万元。由市、县区财政共同承担。对采取租赁厂房且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独立许可及企业总部在我市设立直营分支机构的快递企业,给予8元/月*㎡租赁费补助,补助期3年,同一企业年最高补助50万元。奖补资金由同级财政承担。
(九)促进直播产业集聚。对我市新列为国家、省级直播电商产业基地(含公共直播间,下同)名录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60万元奖励。对我市办公面积1000㎡以上且从事直播企业(含个体工商户)10个以上的直播基地招引直播(MCN)机构合作入驻,每引进1家营业额规模在2000万元以上且在我市注册主体营业额首次年度达到100万的,给予招引主体5万元/个奖励,同一招引主体年最高奖励30万元。奖补资金由市、县区财政共同承担。
(十)鼓励直播电商应用。对限额以上(规模以上)主体委托市内(含企业自主)和市外第三方服务企业通过直播方式销售产品的,对其产生的坑位费(链接费)分别给予20%和10%的补助,同一主体年最高补助10万元。对我市企业开展公共直播活动销售我市产品,单场活动达销售额30万元或10万件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同一企业年最高奖励8万元。奖补资金由市、县区财政共同承担。
(十一)加强电商直播人才培育。将直播电商企业引才纳入产业 紧缺人才政策支持范围,鼓励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企业人才认定为我市高层次人才,并同等享受相关待遇。对在铜院校经市委市政府同意设立并建成直播学院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与知名电子商务平台共建数字贸易学院或数字商业学院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奖补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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