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获得国家级、省级跨境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基地)称号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0万元、10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电子商务基地、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称号的,分别一次性奖励80万元、3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含跨境)示范企业称号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5万元;对获得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乡镇、示范村(社区)称号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5万元;对获得中华老字号、安徽省老字号品牌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由市、县区财政共同承担。在续创或重评中获得同类同级称号的不重复奖励。
(二)对获得国家绿色商场、省级绿色商场的限额以上(规模以上)主体,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对获得三叶级、四叶级、五叶级中国绿色饭店(含国家级绿色餐饮企业)或国家三钻级、四钻级、五钻级酒家称号的限额以上主体,分别一次性奖励6万、8万、10万元;对在“千品万店美食荟”活动中入围部级具有家乡味道和地域文化特色精选菜品的,每个精选菜品一次性奖励0.5万元给申报企业。上述称号已享受省级财政资金奖励的不重复享受,同一法人企业获评上述不同称号的享受一次奖励,同一企业不同法人的享受一次奖励。奖补资金由市、县区财政共同承担。
(三)对在我市无废城市建设试点中被认定为无废饭店、无废宾馆、无废商场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认定为无废商圈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在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扩面提标工作中承担再生资源分拣中心和生活垃圾分拣中心“双中心”项目建设任务的,经行业主管部门共同验收挂牌后,对新建“双中心”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给予15%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50万元。奖补资金由市、县区财政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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