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电梯由于被保险人的过失、管理不善等形,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规定,为防止道德风险,造成被保险人主观上疏忽安全管理,保险人在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后,自动取得对被保险人因过失、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经济损失的追偿权:
1.在维修保养期间及检验检测期间因未放置安全警示原因发生电梯安全事故,包括但不限于下述情标志等过失行为发生跌落井底等意外事故;
2.由于管理及操作人员的失误或过失行为发生电梯超载未报警、轿厢意外运动等电梯安全事故;
3.由于维保不到位或电梯零部件损坏、故障使电梯发生不平层、超速、坠落、轿厢意外运动等故障;
4.由于电梯零部件遭受盗窃、抢劫、抢夺等造成电梯故障;
5.由于停电、爆炸等突发性事件导致电梯突然故障;
6.由于其他情形导致电梯故障或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电梯安全事故。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电梯因发生电梯安全事故以外的其他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确认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政策咨询科室:特设科
联系方式:0562-26866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