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镇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与运输、分类处置、资源化利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条例第二条第二款明确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城镇区域,是指城市、镇的建成区,建成区以外的经济开发区、产业园区、旅游景区、风景名胜区,以及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实行城镇化管理的其他区域。
农村区域,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非城镇化管理的区域。
按照法规配套制度制定的有关要求,市人民政府应当自法规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制定出台《铜陵市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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