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第三条规定,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生活垃圾主要来源于生活,工业、农业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垃圾不属于条例调整的对象。
生活垃圾分类是生活垃圾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一个科学而易为老百姓接受的分类标准,是做好垃圾管理工作的前提和基础。铜陵市的垃圾分类标准与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 / T19095—2019)一致,将生活垃圾分为四类: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
考虑到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生活垃圾的分类类别也会有所细化调整,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活垃圾的具体分类标准,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活垃圾特性和处置利用需要予以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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