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重点是明确管理责任人,落实日常监管。通过建立完善的责任人制度,能确保分类投放落实到位,为之后的后续工作奠定基础。条例第二十三条区分单位、居住区、公共场所等六类不同情况确定相应的管理责任人,并明确其权利义务。
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城市居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业主自行管理的,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约定的实际管理人为管理责任人;尚未实行物业管理和业主委员会管理的老旧小区,社区公共服务中心为管理责任人。
对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单一的场所,虽然日常物业管理也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但责任人单一、明确,从发挥机关、企事业单位带头做好垃圾分类工作,有利于监管考核的角度,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明确机关、企事业单位为本单位办公或者生产场所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管理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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