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压实垃圾分类各环节的法律责任,规定对未按规定分类投放、收运单位、处置单位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
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未按照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垃圾运输车跑冒滴漏,跑一路撒一路;垃圾清运不及时;居民垃圾分类分类后,运输企业混装混运的一直是市民关注的焦点问题。对此,条例第四十一条专门细化设置对应的处罚规定:未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在规定的时间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未实行密闭运输的;在运输途中,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混合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等违反规定的行为都要面临行政处罚。
企业虽是市场行为, 但事关公益,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停业、歇业,违者也要受到行政处罚。
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主动作为的作用尤为重要,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了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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