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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额度和次数如何确定?

发布时间:2021-08-16 15:13 来源:市公积金中心 浏览次数:6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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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额度和次数如何确定?

  (1)职工本人、配偶及房屋产权共有人尚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的,提取住房公积金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含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结清前,市公积金中心不再受理除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含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之外的其他提取。   (2)职工离、退休或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的,提取额小于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直接冲抵贷款;提取额大于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冲抵后,按职工申请的提取类型办理提取。   (3)符合购买自住住房、建造、翻建自住住房、大修自住住房三类条件的,可申请提取夫妻双方及房屋产权共有人的住房公积金,以购、建房首付时间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为准,同一套住房一人只能申请提取一次,合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应付房款。   拆迁安置住房提取额度不超过个人应支付的房款。   职工购房的同时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除应执行上述规定外,申请提取的金额加上住房公积金贷款应不大于应付房款。   (4)偿还个人购房贷款本息的,夫妻双方及共同借款人每年可申请提取两次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贷款本息,合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已偿还的贷款本息(不含罚息)。   一次性偿还购房贷款(提前还款)的,夫妻双方及共同借款人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提前还贷总额。   (5)职工家庭在本市无自有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租赁自住住房的房租,年最高可提额度暂定为18000元(根据我市租金水平适时调整),每年申请提取最多不超过四次。   (6)符合离、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非本市户籍职工辞职、辞退终止劳动关系在本市未再就业;出境定居;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情形的,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7)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低保户的,职工及其配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余额,每年申请提取一次。   (8)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合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社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的治疗费用,每年申请提取一次。 政策咨询科室:审批服务科 联系方式:0562-1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