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作为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持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使用证明,向本市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可以作为公积金贷款的共同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必须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建)房屋的共同产权人。
(2)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良好的个人信用、按时还款的能力;无影响公积金贷款归还的债务及其他担保责任;
(3)申请贷款时,个人须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职工的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异地缴存年限可合并计算);
(4)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行为真实;
(5)首付款达到规定比例;
(6)同意以所购、建、大修的自住住房作抵押担保。
政策咨询科室:审批服务科
联系方式:0562-1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