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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具备哪些条件?

发布时间:2021-08-16 15:15 来源:市公积金中心 浏览次数:3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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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具备哪些条件?

  (1)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作为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持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使用证明,向本市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可以作为公积金贷款的共同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必须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建)房屋的共同产权人。   (2)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良好的个人信用、按时还款的能力;无影响公积金贷款归还的债务及其他担保责任;   (3)申请贷款时,个人须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职工的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异地缴存年限可合并计算);   (4)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行为真实;   (5)首付款达到规定比例;   (6)同意以所购、建、大修的自住住房作抵押担保。 政策咨询科室:审批服务科 联系方式:0562-1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