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被拖欠工资了如何投诉处理?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三条“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第二十条“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规定,对劳动年龄内、双方属于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发生欠薪纠纷的,依据《安徽省劳动保障监察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投诉应当由投诉人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递交投诉文书。
如双方对工资等问题产生争议,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事项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的程序办理”。
问题分类:劳动保障监察类
咨询机构:铜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咨询电话:0562-2863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