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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事项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发布时间:2024-09-27 15:22 来源:铜官区司法局 浏览次数:2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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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事项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未能自行委托辩护人,他们或其近亲属有权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申请人,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此外,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即使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也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另外,根据《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因劳动争议请求给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六)请求赔偿因交通、工伤、医疗、食品药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等造成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七)请求赔偿因高危作业造成损害的; (八)请求赔偿因使用假劣农药、种子、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造成农业生产损失的;(九)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主张民事权益的;(十)因见义勇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主张民事权益的;(十一)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流转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主张民事权益的。

    问题分类:民生工程

    咨询机构:铜官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咨询电话:0562-6828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