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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进行用工备案和解除?
根据《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 “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15日内办理登记手续。”
问题分类:民生工程 咨询机构:铜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咨询电话:2824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