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末,安徽省在医疗保障领域展开重要调整。省医保局与省财政厅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统一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通知》(皖医保发〔2024〕7号)、《安徽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待遇保障政策》(皖医保发〔2024〕9号)两项通知,细化并统一医保基金支付及居民医疗保障政策。新规旨在确保基金使用的公平与合理,提升参保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此举将有助于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有效缓解群众就医负担,提升整体医疗保障水平。
一、规范统一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要求,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规定的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项目支付范围支付。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支付范围参照执行。医保目录由负面清单制管理向正面清单制管理转变。
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人员在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药费用,基本医保基金年度支付金额累计封顶由过去的25万元调整为30万元。
(一)普通门诊待遇
在参保地市域内一级及以下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普通门诊医药费用,不设起付标准和单次报销限额,基本医保基金报销比例为60%。办理异地长期居住备案的人员,在备案地发生的政策范围内普通门诊费用,执行参保地普通门诊保障政策。
城乡居民门诊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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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类别 |
支付比例 |
支付限额 |
备注 |
普通门诊 |
60% |
年度支付限额150元 |
取消单次普通门诊报销限额;产前检查费纳入门诊待遇;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在备案地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可享受普通门诊报销待遇。 |
“两病”门诊(高血压、糖尿病) |
50% |
高血压、糖尿病年度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均为200元,同时患有两种疾病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00元 |
在参保地市域内一级及以下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两病”门诊药品费用可享受“两病”门诊待遇。 |
残疾辅助器具(符合残联规定的残疾人) |
50% |
单次限额大腿假肢1700元 |
持残疾人证的下肢残疾人及 7 周岁(含)以下听力障碍儿童,凭装配机构辅助器具装配单及发票回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报销。 |
单次限额小腿假肢8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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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次限额助听器3500元(7岁以下儿童,含7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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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以下苯丙酮尿症、四氢生物蝶呤缺乏症 |
65% |
年度累计报销限额20000元 |
在省内省级或市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门诊就诊,其医药及专用食品费用纳入基本医保报销范围。 |
普通慢性病 |
60% |
按年度报销限额,多个病种限额以最高计算,每增加一个病种增加500元,最高增加1000元 |
参保地市域外就诊根据就诊类型按比例支付:省内转诊降5个百分点、省内非转诊降15个百分点;省外转诊降10个百分点、省外未转诊降20个百分点 |
特殊慢性病 |
参照普通住院比例 |
参照普通住院基金支付限额 |
年度内按就诊最高类别医疗机构计算1次起付线;市域外就医根据就诊类型按比例支付,省内转诊降5个百分点、省内非转诊降15个百分点;省外转诊降10个百分点、省外未转诊降20个百分点。 |
(二)普通住院待遇
城乡居民普通住院待遇 单位:元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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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销 |
定点医疗机构等级 |
省内 |
省外 |
各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在原来的基础上增加5个百分点、省内医疗机构起付线由原来增加1倍下调为0.5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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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内 |
市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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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付线 |
报销比例 |
起付线 |
报销比例 |
起付线 |
报销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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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诊、转诊 |
非急诊、非转诊 |
急诊、转诊 |
非急诊、非转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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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 住院 |
一级医院 |
200 |
90% |
300 |
85% |
75% |
按当次住院总费用20%计算(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计算,最高不超过10000元) |
60%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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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医院 |
500 |
80% |
750 |
75% |
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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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市属) |
700 |
75% |
1050 |
70%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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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省属) |
1000 |
70% |
1500 |
65% |
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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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封顶线3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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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在备案地和参保地双向享受医保待遇 |
三、大病保险待遇
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人员个人自付的住院和门诊慢特病政策范围内医药费用累计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部分,大病保险基金分费用段按比例报销,大病保险基金报销封顶线由原来省内30万元、省外20万元,调整为30万元。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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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省内 |
省外 |
在原来的基础上降低起付线、增加年度封顶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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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内 |
市域外省内 |
急诊、转诊 |
非急诊、非转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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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诊、转诊 |
非急诊、非转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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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段比例(起付线以上部分) |
0-5万元 |
60% |
55% |
45% |
50%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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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万元 |
65% |
60% |
50% |
55% |
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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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万元 |
75% |
70% |
60% |
65% |
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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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万元以上 |
80% |
75% |
65% |
70%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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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顶线 |
30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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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付线 |
1.5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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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人群起付线0.75万,各段比例增加5个百分点、无封顶线 |
四、罕见病人群待遇
对国家《罕见病目录》中收录的部分罕见病病种,目前特殊治疗药品尚未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的,罕见病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药品法定适应症或有临床循证医学证据的门诊或住院合规罕见病药品费用,大病保险基金实行单行支付。
城乡居民罕见病待遇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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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内 |
省外 |
大病保险单行支付,支付金额计入大病保险年度限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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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诊、转诊 |
非急诊、非转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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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段比例(起付线以上部分) |
0-5万元 |
60% |
50%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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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万元 |
65% |
55% |
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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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万元 |
75% |
65% |
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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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万元以上 |
80% |
70%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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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顶线 |
30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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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付线 |
2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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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人群起付线1万,各段比例增加5个百分点、无封顶线 |